及其出产物鱼、盐、蜃、蛤等水产品及金、银、锡、石等矿产品都是国君的财富,自然要向百姓征收山泽税。[]
公元前4年,秦国“初为赋”,开始对一些赋税统一制定常制。赋的征收,以户为单位,故称为“户赋”,以后又改为“口赋”。秦国对封君列侯只划给封邑,而不给俸禄,即国家以其地内土地、民众的赋税改归封君以充俸禄。秦国在惠文王之后,赋的征收形式是钱和布,但以钱为主。早在商鞅变法之初,秦国田租就成为广大农民的繁重负担,造成了“士戚而民苦”。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租赋日益加重。民众除了应对常征田租和户赋之外,还要忍受部分地方官吏的任意非法聚敛。商鞅变法后,秦国设有专门的《傅律》,规定了有关“傅”的各项制度。秦国民众年十七岁就开始服徭役。一般民众在一生中有三十三年以至三十九年在服徭役。秦国兵役的征发,早就严重地影响了秦国的农业生产,严重地影响了百姓的生活质量。在秦国的租赋徭役制度中,赋重于租,徭役又远重于租赋。随着占有地盘的扩大和战争的增加,秦国对百姓的徭役也不断加大,徭役制度也不断败坏。[]
农业
商鞅变法,着力改变当时国民弃农经商,“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的现象,颁布命令:“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致力于耕织者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对经商及荒怠农业者没为官奴婢。同时,加重关市之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以迫使商人弃商归农。政府对任何不利于农业的经济活动都要打击,对任何有利于农业的经济活动都要鼓励。秦国政府对农业税征收实物,并且税率比较轻。同时加重关市之征,加重酒肉之征,对游惰之人也课以重税。[]战国时代,修建了郑国渠、[4]都江堰等水利工程,进一步促使农业生产发展。
工商
战国初期,秦国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比其他国家迟缓。秦国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年)才“初行为市”,开始发展商品经济。不久,秦国将都城自雍(今陕西凤翔)迁至栎邑(今陕西临潼),西接戎狄,东连三晋,大大便利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秦国工商管理政策规定,由国家独占山林川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禁止民间私铸货币。中央设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设“左采铁”、“右采铁”[]管理采矿冶铁。铸币业由各级政府控制,禁止民间私自铸钱。[]秦国对外来商人采取较为优厚的管理政策,以加强物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