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周平王东迁以后,王权日益衰落,周王室对土地的控制权也随之衰弱。诸侯与周之间、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大夫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夺田地的斗争。这种持久的斗争,使春秋时期形成了土地国有制及其下的私人占有制的二重结构。
秦国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行土地国有化。其途径:一是国家取消分土而守的封侯、采邑制,代之以郡(商鞅变法时秦国尚未设郡级)县制,[]重新以新军功“家次”来“名田宅”,并命令宗室等无军功者不得属籍。二是国家通过“集小乡邑聚为县”、“壹山泽”等措施,完成了村社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垄断。秦国在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的背景下,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大部分土地,而通过授田(即庶民份地授田和军功份地益田等方式)将小部分土地转归私人占有和经营使用。商鞅变法后,秦国国有土地数量大,质量优,由中央内史(后为治粟内史)统摄。国营土地的收益成为国库收入的主要财源之一。秦国国营土地分为三种:一是农业耕地;二是苑囿、牧场、草地;三是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秦简《仓律》中有五条关于国营耕地管理的立法。秦国对国营耕地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国家指定了国营耕地的种子,规定了耕种方法,政府使用刑徒等来统一耕作。国营耕地的收益交给国库,而不入王室,由总理全国财政的内史统一掌握。秦国各级政府圈占了村社牧场、草地,并设官分职专门管理。秦国对山林川泽实行国家专利政策。
秦国自商鞅变法至统一六国,一直实行多种形式的国家授田制,由国家向农民统征赋役,既税地又税人。秦国的授田制,以户口为依据,即普通庶民士伍只要立户名国版,便可享有国家定期授予的田宅。国民一般都能获得国家授予的一百亩田地。秦国政府规定,土地不属于国民的私有财产,国民对授田不得进行买卖,不得进行典质、抵押。政府还督促国民勤奋耕种田地,对懒惰者要进行处罚。秦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以租税合一的形式来实现。秦民无论贵贱贫富、土地多寡,对国家的租税负担是统一的,没有此轻彼重的现象。
赋税
公元前4年实行“初租禾”,开始课收实物田租。秦国以个人占有田地的数量而不是以人口的数量作为征收田租的标准。由国家按照一定估产和比例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租额征收租税。每年九月,交租者必须将粟谷、刍稿送达一定地点,而政府不计其脚力运费。秦国山林、川泽约占国土的/,是可供开发的宝地。按照当时的观念及律令,山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