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现在说这些还有什么用,圣上在我们想起来之前就给禁止了!”
将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分给不同的人,甚至每一层还能再分区给不同的人所有,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比较晚。
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还是在拿破仑法典上,明确了建筑中的一块区域,也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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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就能够出售、租赁、转让了,这是真正资本主义化的东西。
但是拿破仑法典的建筑区域产权,主要是配合法国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分割继承法的。
启蒙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人权理念,支持所有人生而平等,那关键的财产继承也要平等,所以要废除长子继承法。
要将一个人留下的所有资产,平均分配给他所有的子女。
如果一个人有一栋房子和四个子女的话,那他死后就得把这栋房子的所有权分成四份,平均分给四个子女持有。
这种法律经过调整,运用在纯粹的商品房销售上,那基本上都是二十世纪以后的事情了。
因为商业房地产就是二十世纪才开始兴旺发达的产业。
在那之前,在古典时代的东西方,房屋大多是个人家庭自行建设自行使用的。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普通工人的收入极低,绝大部分根本买不起住房,基本都是租房居住,
城市中没有广泛存在的潜在购房者群体,自然也没有广泛的商业房地产行业。
在朱简烜前世的历史上,这种做法真正普遍应用的时候已经是二战结束后,工人福利迅速提高时代了。
不过大明现在已经有商业房地产了,因为大明的社会上有大量潜在的购房者,官营工厂的工匠们的积蓄足够购买独立房屋。
特别是在浙江,当地的产业大多是公私合营的,朝廷只是持股和监督,实际经营管理者还是原有的东家。
虽然这些厂商也按照朝廷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它们并没有完全照搬官厂的员工福利。
很多工厂和商行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宿舍楼,或者是宿舍楼的条件比较差,就给民间房地产留出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但是这一批大明早期的房地产商人们,还没有想到可以把一栋房子不同楼层卖给不同的人。
更没有想到每一层楼还能再次分成几个区。
当他们意识到可以这么干的时候,也是这条路被他们的皇帝直接堵死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