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沈阳 Ⅲ(7 / 8)

蚁贼 赵子曰 6648 字 2021-06-05

1,连蒙元的龙兴之地也被其一焚而空。

上都为元朝的缔造者忽必烈称帝前修筑,主使者为刘秉忠,取名开平府,是为他的“潜邸”。忽必烈称帝后,将开平升为都城,定名上都,次年,又改燕京为中都,就此确定了两都制。其中,燕京为正都,后改名大都;开平为陪都。

修建上都,在当时是一件大事,留有“上京大山,旧传有龙居之”的传说。“相传刘太保迁都时,因地有龙池,不能干涸,乃奏世祖当借地于龙,帝从之。是夜三更雷震,龙已飞上矣。明日以土筑成基。”

这个传说讲的大约其实是建城时,排干积水的这么一个艰巨工程。

又有个传说,应该是红巾起后,当时人编造的:“初,元世祖命刘太保筑元京城,及开基得一巨**,内有红头虫,不知其几万。世祖以问刘曰:‘此何祥也?’刘曰:‘异日亡天下者,乃此物也。’”

2,义子。

收养制度是我国古代亲属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主要出于立嗣的考虑,收养对象多为男性,以为传宗继祀。此外,又从“神不祀非类,民不祀非族”等指导思想出,一直遵循着“异姓不养”的原则。

义子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继嗣为目的的“嗣子”,一种是事实上恩养的“义子”。

按照元朝法律,嗣子长大后,不归宗的,即便其养父后来又生有亲子,嗣子也享有和亲子一样的待遇和地位。

当然,对立嗣以外的收养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也并非完全禁止的。像唐朝法律即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这主要是基于儒家的仁本思想,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但法律规定往往和现实出入很大,早在南宋时期,实际就已出现大量收养异姓子的现象。

元时虽对收养人的资格有规定:“年及四十,无子之人,方听养子。”(——收养人必须年过四十的规定,仅见元朝。但是此法律文书只是江浙行省的谕文,或许并不通行全国),对被收养人的资格也有规定:“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

而在现实中,除了同姓,往往还有以异姓亲属为养子的情况,比如以外孙为嗣、以甥为嗣等,时人感慨“……婿与甥及外孙为后者何限”。

察罕帖木儿的养子王保保,就是他的外甥。本姓王氏,“自幼察罕养以为子,更名扩廓帖木儿”。

除此之外,以异姓为养子的也非常多。比如滁阳蔡氏,“三世皆以异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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