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卷宿香亭张浩遇莺莺(6 / 6)

择日将成,而莺莺之父任满方归。浩不能忘旧情,乃遣惠寂密告莺曰:“浩非负心,实被季父所逼,复与孙氏结亲,负心违愿,痛彻心髓!”莺谓寂曰:“我知其叔父所为,我必能自成其事!”寂曰:“善为之。”遂去。

莺启父母曰:“儿有过恶,玷辱家门,愿先启一言,然后请死。”父母惊骇,询问:“我儿何自苦如此?”莺曰:“妾自幼岁慕西邻张浩才名,曾以此身,私许偕老。曾令乳母白父母,欲与浩议姻,当日尊严不蒙。今闻浩与孙氏结婚。弃妆此身,将归何地?然女行已失,不可复嫁他人,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父母惊谓莺曰:“我止有一女,所恨未能选择佳婿。

若早知,可以商议。今浩既已结婚,为之奈何?”莺曰:“父母许以儿归浩,则妾自能措置。”父曰:“但愿亲成,一切不问。”莺曰:“果如是,容妾诉于官府。”遂取纸作状,更服旧妆,径至河南府讼庭之下。

龙图阁待制陈公方据案治事,见一女子执状向前。公停笔问曰:“何事?”莺莺敛身跪告曰:“妾诚诳妄,上渎高明,有状上呈。”公令左右取状展视云:

告状妾李氏:切闻语云:“女非媒不嫁。”此虽至论,亦有未然。何也?昔文君心喜司马,贾午志慕韩寿,此二女皆自私奔之名,而不受无媒之谤。盖所归得人,青史标其令德,注在篇章,使后人继其所为,免委身于佣俗。妾于前岁慕西邻张浩才名,已私许之偕老。言约已定,誓不变更。今张浩忽背前约,使妾呼天叩地,无所告投!切闻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若非判府龙图明断,孤寡终身何恃!为此冒耻渎尊,幸望台慈,特赐予决。谨状。

陈公读毕,谓莺莺曰:“汝言私约已定,有何为据?”莺取怀中香罗并花笺上二诗,皆浩笔也。陈公命追浩至公庭,责浩与李氏既已约婚,安可再婚孙氏?浩仓卒但以叔父所逼为辞,实非本心。再讯莺曰:“尔意如何?”莺曰:“张浩才名,实为佳婿,使妾得之,当克勤妇道。实龙图主盟之大德。”陈公曰:“天生才子佳人,不当使之孤零,我今曲与汝等成之。”

遂于状尾判云:

花下相逢,已有终身之约;中道而止,竟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既出至诚,论律文亦有所禁。宜从先约,可断后婚。

判毕谓浩曰:“吾今判合与李氏为婚。”二人大喜,拜谢相公恩德,遂成夫妇,偕老百年。后生二子,俱擢高科。话名“宿香亭张浩遇莺莺”。

当年崔氏赖张生,今日张生仗李莺。

同是风流千古话,西厢不及宿香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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