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提上日程(4 / 5)

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以及荒山、荒地等的使用,必须服从集体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私自占有。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宅基地,所有权仍属集体。

不论实行何种类型的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承包必须力求合理。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提倡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力或人劳比例承包土地;由于劳力强弱、技术高低不同,承包土地的数量也可以不同。国家职工和干部不承包土地。社员承包的土地应尽可能连片,并保持稳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集体可以留下少量机动地,暂由劳多户承包,以备调剂使用。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协调与统一,社员承包的土地,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在集体统一计划安排下,从事生产。为了提高土地生产率,鼓励社员在承包土地上加工经营,应按照加工经营后增加的效益给以合理报酬。

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盖房、葬坟、起土。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时应退还集体。

我国人多地少,控制人口、保护耕地是我们的重大国策。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今后,应制订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严格的土地管理法令。当前要抓紧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

集体土地上的公共建筑、生产设施、树木,以及其他公共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共积累,也是集体经济继续发展的基础,必须妥为保护,可以采取有利于生产的适当的经营方式,但决不可任意破坏。对乘机巧取、强占、哄抢、私分、破坏者,要严肃处理。

(五)要把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目标密切联系起来。当前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紧紧跟上。正如一个县的领导同志所讲的:“责任制是启动器,多种经营是突破口,两个环子一齐抓,集体个人一齐上,生产力再次大解放”。生产队要因地制宜制订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工、商的规划,有计划地作好劳动力的安排,并选择相应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即使在那些目前基本上实行分户经营的生产队,也应逐步量力而行地从事一些多种经营项目,如林场、茶场、果园、养殖场等,逐步发展专业分工和专业承包,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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