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一章 国富论(三)(2 / 8)

新顺1730 望舒慕羲和 5836 字 2022-07-07

单的思维去思考一下。

在18世纪的技术条件下,一个能把财政收入收到“全国GNP的13.5%”的国家,得是个什么样的国家?

实际上,这么说吧。

此时的英国,至少在贸易问题上,几乎是《秦法》的理想国。

是距离《管子》这本书,最最最近的一个现实存在的国家。

是一个真正把把那些传说中的严苛刑罚,贯彻到乡村的国家。是一个能让大明、大顺这种皇权不下县的帝国君主,羡慕的五体投地的国家。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这里暂不用基督纪年,以年号纪年。

比如:

【尹丽莎白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凡对外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者,若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市斩其左手,钉在市镇示众】。

【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

再比如:

【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

【报告应包括:剪了多少头羊?家里养了多少头羊?剪了多少羊毛?准备卖到什么地方去?】

【在其中任何部分转卖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

【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和出示向西报告之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

【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便将羊毛向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再再比如:

【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凡羊毛贸易,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以防逃避】

【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

【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

如果说,这还不像是“秦法”。

那么,加上下面这两条,那就绝对没跑了。

【凡违法卖羊毛种种,皆有罚款……】

【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罚金,由其全村课税来偿还】

【倘有人私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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