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节 细说案件和人员,初次接触电击案(4 / 5)

整个脸庞看起来非常干净,衣着虽然是简朴,但是也干净整洁,其右大腿内侧有两处划伤,肌肉都翻出来了,看了很恶心,可以想象当时受伤的严重程度,我测量了一下,每处的宽度都在2CM左右,长度在8CM左右,深度约0.5CM,两处中间间距在5CM,整个伤势以大腿为中心,内重外轻,可以推断作案人是用工具从大腿内侧为外侧动作而成。

技术推断作案过程如下:作案人夺后门入室,用绳子和木棒将东侧房屋的门反锁,使里面的人无法出来,然后入西侧房间,下了房间里的灯泡,并用一种工具将钟爱芬击晕后,实施强歼。作案完毕后,还是从后门溜走。

痕迹方面,基本上未提取到可以利用的痕迹:灯泡是找到了,看图片,这个灯泡使用了很长时间,上面布满了灰尘还有油烟,根本上就没有指纹可提取;钟爱芬被强歼,其母早在报案前就对她里外都进行了清洗,精斑什么的也没有提前到;足迹方面,农村室内地面根本上就发现不了足迹;在钟爱芬大腿处是发现了可能是作案工具的痕迹,然而是什么工具,第一次专班根本上就没有作出一个准确的推断。

外勤调查访问和技术勘查一样,也没有什么收获,将附近几个有小偷小摸,入室盗窃,有过强歼猥亵妇女、有前科劣迹的人都抓过来审查了,破了不少其他案件,但是这个强歼案件一直都没有破。专案组在大龙镇工作了三个月后再也没有材料可以看了,分析应该是有其他的事撤回去了。

第二起案件发生1985年11月7曰凌晨,大龙镇平原村曹家铺湾,曹月萍(女,15岁)在家睡觉时被人强歼。

曹月萍家也位于曹家湾南侧边沿,北侧、西侧、南侧都有居民房屋,只有东侧为空地,空地再往东就是一条南北走向的机耕路。该房屋为一栋一层结构的砖混平房,在东侧墙边沿放着一副木梯,从调查情况看,这木梯就是从附近一户居民家门口拿来的,作案人借助梯子翻上平台,又从平台下到一楼,打开后门,然后又是如法炮制,就地取材,用室内绳索和木棍反锁曹月萍父母房门,又进入曹月萍房间,下掉灯泡,用一种工具将曹月萍致伤后实施强歼;作案后,从后门逃走。

曹月萍也是和父母分房间睡觉的,她也是被一阵阵的疼痛弄醒的,醒来时,胸部位置也有两条长长的划痕,从照片来看,长度较钟爱芬的要短,我测量了一下,每处的宽度都在2CM左右,长度在5CM左右,深度0.3CM,中间间距为5CM,整个伤势以胸中部为中心,斜向身体右外侧,也是内重外轻,可以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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