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长的推荐信,领事官便可准其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分别签订的通商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以及1861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条约中关于引水的规定。
这些规定,其实就是列强欺负清政府对这项权力不清楚,不重视。这些规定暗含三点,一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时有权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请在中国担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权操纵于外国领事手中。这些规定,中国引水业纳入了依附型发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权丧失的根由。
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业也在更多港口兴起。制定全国性的引水法规,建立统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为引水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当时清政府依旧缺乏这方面的自觉,对此漠然处之。这又给外籍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积极策划制定引水规章,试图将中国引水业的管理权,集中到自己手中来。
1867年,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国性的引水法规。这一提议为清政府所接受。而制订这一引水法规的,就是已经被清政府所看重、信任,并且担任了海关总税务司罗伯特.赫德。就这样,在公使团的操纵和赫德的蓄意引导下,一份《中国引水总章》草案很快出台,并得到了清政府总理衙门及公使团的认可。试行一年后,赫德又对这份章程稍作修改,于1868年再次颁行各港“试行”。不过,说是“试行”,这个章程却一直施行到了现在,足足过了28年(真正的历史是66年)。
《引水总章》规定,凡是与中国签订了通商条约的国家,其公民与中国人一样,都有资格申请担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国的引水管理权,集中于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在总税务司的领导下,根据《总章》的精神,各港分头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并负责本港引水事务的具体管理,各港负责引水事务的结构,是各海关税务司下属的理船厅,其长官为港务长。由此,一个以海关总税务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厅为枢纽的全国性引水管理体制,遂得以建立。《总章》颁行后,中国沿海各港口的引水业,即在这种体制内运行,六十多年里,一直未有大的改变。
表面上,这种体制有利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