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98章 自由裁量权的检察官(7 / 8)

裂土美利坚 古龙岗 7104 字 2021-06-11

由裁量权。

但后来,1820年开始的“杰克逊民主运动”强化了地方分权和民主选举地方官员的观念,这对检察官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832年,密西西比州率先在州宪法中规定,地方检察官由公众选举产生。1846年,爱荷华州通过公众投票决定,地方法官和地方检察官由公众选举产生。其他州也相继在宪法中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均为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选举制改变了检察官的权力授受关系,确立了检察官一系列新的权力、权威和责任。检察官不再被视为法院的低级官员或助手,而是与法院平行的、独立的官员;检察官也不再受制于任命他们的官吏,而是直接对选民负责。检察官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有权独立地进行诉讼,幷且获得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南北战争后,美国检察制度明显地朝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一方面,美国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也在联邦的检察系统中得到反映。1861年,国会通过法律,规定联邦总检察长有权监督和指导各联邦地区检察官的工作,总检察长对联邦检察官的控制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地方检察官的权力及独立性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强化。地方检察官拥有“广泛的”、“不得复议”的自由裁量权,幷因此成为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角色。

一些美国学者指出的,美国地方检察官将英国检察长、法国公诉官及荷兰司法官的权力集中、糅合在一起。如同法国公诉官,他可以发动对所有刑事犯罪的起诉;如同英国检察长,他有终止诉讼的权力,如果他不愿意将诉讼继续进行下去,他就可以通知法庭终止诉讼;如同荷兰司法官,他是由地方选举的官员,可以在本辖区内自由适用法律,只要他认为能够最好地为他的选民服务。而且,由于自由裁量权是由州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这使得检察官的决定在实际上变得不可制约。

之后许多年,美国一系列的司法判例都确认了检察官那种广泛而不得复议的专有权力。即便是有无数的美国民众强烈要求,只要检察官能抵得住压力,那么,他就可以不起诉任何人,也没有其他人能命令他。因为,检察官享有刑事起诉的“独有”权力。

也就是说,在美国,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幷不受案件性质、犯罪轻重、个人情况的限制,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裁量不起诉。即使是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如果认为提起公诉不利于犯罪行为人改造、不体现公众利益、无助于遏制犯罪或耗费司法资源太大时,都可以不予起诉。而且检察官决定不起诉一般勿需附任何理由,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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