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5(1 / 3)

叶晟说故事 濮一晟 2612 字 2021-06-10

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条例。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详细请参见中国殡葬史)。《大清律》后来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庙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庙里火葬。另外,瘟疫的死者或客死异乡者,在不便运灵柩回乡的情况下,火葬也是权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举行了一个关于火葬的演讲。在英国,运动得到维多利亚女王外科医生亨利·汤普生先生的支持,他连同同事在1874年创立了英国火葬协会(CremationSocietyofEngland)。欧洲首个火葬场建于在1878年,分别在英国沃金和德国哥达,而首个在北美洲的火葬场则于1876年由FrancisJuliusLeMoyne博士支持建于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美国的第二火葬场被认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F.Winslow在犹他州盐湖城建立的。英国的首个正式火葬仪式举行于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

火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是始于一个威尔士医生WilliamPrice火化他的儿子,事件发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历史性城市兰特里森特的一个异教徒仪式里。医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仪式最初被家中和教会的人反对阻挡。警方其后归还已部分烧焦的儿子尸体给他,条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医生背弃了承诺,并烧毁了他儿子的遗体。后来被逮捕,并于1884年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这法例没有扩展到爱尔兰)。英国国会的法令,是为了使遗体火葬跟加有规则,并于1902年通过让葬礼当局建立火葬场。部分不同的新教教会也跟随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复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复活一碗尘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书曾批评此,指他们为“险恶的运动”,并把他们与共济会联系一起,虽然他们说:“没有任何直接反对教会进行火葬的教条”。1963年,教宗保禄六世对火葬解禁,并于1966年获准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仪式。

澳大利亚也开始建立现代火葬运动和社团。澳大利亚首个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现代化火葬场及教堂,在19

举报本章错误( 无需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