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通过冬眠形式继续下去,这一下子,原本因为兴趣而组建的社团,后来竟都不可避免的带上的冬眠的烙印。因为冬眠人的群体,本来就是按兴趣聚集的——就像一些亲人冬眠团体一样,大家一起冬眠,一起苏醒。如果把冬眠比作通向未来的旅行,冬眠公司是正规商业公司组织的旅行团的话,那冬眠社团就是自发组织的驴友群体。
这些社团组织起来的原因各式各样,根据当前最典型的划分,可以分成这么几种:
1,兴趣型,比如大家都是同性恋,大家都是某个特定的游戏狂热爱好者,这样大家即使在未来一起苏醒了,也不用担心自己会因为价值观的原因,在陌生的未来被孤立。这种类型是最普遍的,也是最初学校社团演变出的主流冬眠社团,很多大型的社团甚至最后成立了专门的公司来运营。
2,影响型,这种类型的社团比较少,一般就是几个人到几十个人之间,互相统一承诺的冬眠规则在,在学校,这样的社团成员之间一般都是钻研同一个课题,或者跟着同一个老师,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彼此支持。在社会上,除了公司统一规划的员工冬眠外,一些相关联的合作关系之间,也采取这样的冬眠方式。
这种冬眠方式看起来规模比较小,但引起的关注,或者说,产生的影响都很大:比如一个著名导演冬眠,跟他联系最紧密的几个著名演员也会一起冬眠,然后那些演员的一大群粉丝也冬眠,然后那些粉丝的亲朋好友……连带效应到最后会变得很广。
第三种,也是卢婧文现在的冬眠社团方式,就是目的型。冬眠成员彼此之间,存在共同的目的,彼此之间的联系虽然不是十分紧密,但因为追逐共同的目的,一起冬眠。听起来跟第二种很类似,跟第一种也有相同之处,但之所以把第三种单独列出来,甚至在研究冬眠行为中,把第三种作为最典型的例子来说,是因为第三种方式存在着一个关键技术细节——他们都会把自己的冬眠苏醒权,交给一个特殊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前面两种冬眠类型中,人的冬眠行为都是自由的,按照冬眠法,每个人在进入冬眠柜之前,必须要跟冬眠机构签订合同——上面明确标识了冬眠的时间,苏醒条件的决定,以及冬眠苏醒权的交付。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上没有默认写明,那苏醒权就默认被授予的一方是冬眠机构以及政府。
通常意义上来说,苏醒权都是给自己最亲的亲人,在许多极端的冬眠案例中,有些人甚至连亲人都不给——这就等于是断绝了家庭关系,因为只有拥有苏醒权,亲人才能知道得知他